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1月 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鼎智智能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或业务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等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总额。同时,公司需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并负责外汇套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操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一)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汇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务部门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五)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六)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进行信息披露; (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机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准。